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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维与被告代金荣、常银玲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08民初3129号
原告:张维
委托代理人王强,四川润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代红梅,四川润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代金荣,
被告:常银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维与被告代金荣、常银玲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维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代金荣、常银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5元,由原告张维承担。
审判员 张红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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