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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黄莺与被申请人应松炎、程美英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08财保44号
申请人:黄莺。
委托代理人:陈秋明,四川润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代红梅,四川润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应松炎。
被申请人:程美英。
申请人黄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应松炎、程美英所有的位于成华区和美东路177号7栋房屋,保全金额12000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莺为其合法权益免受损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且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限额1200000元查封被申请人应松炎、程美英名下位于成华区和美东路177号7栋房屋。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黄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伏治云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凤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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