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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江区英智平面设计工作室与四川种都种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 | 作者:润森律师 | 发布时间: 2598天前 | 665 次浏览 | 分享到:

锦江区英智平面设计工作室与四川种都种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91民初11848

原告:锦江区英智平面设计工作室,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桂王桥东街41幢底楼附2号。

经营者:张远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红梅,四川润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四川润森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种都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11152-1156号。

法定代表人:刘光基。

本院于2016109日立案受理原告锦江区英智平面设计工作室诉被告四川种都种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林旭独任审判。后因被告四川种都种业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采取公告送达,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锦江区英智平面设计工作室诉被告四川种都种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代理审判员  林旭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延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