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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鲁艺公司与中国华西公司、中国华西武汉分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 | 作者:润森律师 | 发布时间: 2293天前 | 978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川省鲁艺劳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06民初6057

原告:四川省鲁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刘安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红梅,四川润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明,四川润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周华,职务不详。

被告: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

负责人:黄雪琴,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省鲁艺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艺劳务公司)与被告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设计武汉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517日立案,被告华西设计武汉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在审查管辖权异议期间,原告鲁艺劳务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不再对被告华西设计武汉公司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省鲁艺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97元(减半收取8398.5元),由原告四川省鲁艺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倪旺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