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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霜霜与金牛区驻颜医学美容门诊部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 | 作者:润森律师 | 发布时间: 2296天前 | 929 次浏览 | 分享到:

潘霜霜与金牛区驻颜医学美容门诊部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06民初1673

原告:潘霜霜,女,汉族,19873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明,四川润森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红梅,四川润森律师事务所

被告:金牛区驻颜医学美容门诊部,经营场所成都市十二桥。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敏,四川聚仁德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凡,四川聚仁德律师事务所

原告潘霜霜与被告金牛区驻颜医学美容门诊部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124日立案。原告潘霜霜于20172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霜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潘霜霜撤诉。

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计415元,由潘霜霜负担。

 

 

 

审判员  杨茂一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承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