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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唐环保工程公司与被告四川鑫炬新兴新材料科技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 | 作者:润森律师 | 发布时间: 2301天前 | 1634 次浏览 | 分享到:

原告(反诉被告)成都新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四川鑫炬新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21民初2336

原告(反诉被告):成都新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唐军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红梅,四川润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明,四川润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四川鑫炬新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成都-阿坝工业集中发展区内。

法定代表人:侯仁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林,四川亮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诚,四川亮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成都新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四川鑫炬新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616日立案后,被告(反诉原告)四川鑫炬新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起反诉。原告(反诉被告)成都新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反诉原告)四川鑫炬新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96日各自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及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成都新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反诉原告)四川鑫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成都新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四川鑫炬新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990元,保全费2080元,两项合计64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成都新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7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四川鑫炬新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雷山权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薛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