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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兰与蒋伏珍、吴涛、成都民和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 | 作者:润森律师 | 发布时间: 2301天前 | 1652 次浏览 | 分享到:

陈晓兰与蒋伏珍、吴涛、成都民和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民申136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陈晓兰,女,汉族,1997120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委托代理人:陈秋明,四川润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蒋伏珍,女,汉族,193161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委托代理人:李京玉,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吴涛,男,汉族,197679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成都民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鹿角社区成都西部汽车城汽车交易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吴红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小河街12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赵猛,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罗建,男,汉族,19701221日出生,住四川省广汉市。

再审申请人陈晓兰因与被申请人蒋伏珍、吴涛、成都民和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罗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5)锦江民初字第5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晓兰申请再审称,其系(2015)锦江民初字第5261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死者陈洪一的女儿,陈洪一去世后,蒋伏珍独自向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隐瞒陈晓兰的身份,导致其未能参加诉讼,其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遭受侵害,故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的规定,裁定本案再审。

蒋伏珍答辩称,因九十年代计划生育原因,陈晓兰是挂靠到蒋伏珍的户口簿上,其并不是死者陈洪一的女儿。同时,有村委会和镇政府、村干部联合出具的《证明》证明蒋伏珍是陈洪一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因此,陈晓兰的再审申请于法无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陈晓兰的身份认定问题。再审审查中,陈晓兰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户口簿复印件,仅能证明陈晓兰与户主蒋伏珍系祖孙关系,不足以证明其与陈洪一系父女关系。故对陈晓兰的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陈晓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晓兰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立

审判员  钟宏

代理审判员  王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