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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琳诉成都元明康贸易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 | 作者:润森律师 | 发布时间: 2504天前 | 1312 次浏览 | 分享到:

赵琳诉成都元明康贸易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07民初4532

原告:赵琳,女,汉族,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北营房东里。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特别授权代理),四川润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红梅,四川润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元明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广福桥北街。

法定代表人:薛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磊(特别授权代理),男,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中桥街道办事处,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明,四川诺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琳与被告成都元明康贸易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琳于20177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琳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苏晓莉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继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