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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戴皎倩与被告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 | 作者:润森律师 | 发布时间: 2531天前 | 1005 次浏览 | 分享到:

原告戴皎倩与被告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08民初3132

原告:戴皎倩。

委托代理人王强,四川润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代红梅,四川润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代金荣。

被告:常银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皎倩与被告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戴皎倩于20177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代金荣、常银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戴皎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5元,由原告戴皎倩承担。

 

 

 

审判员  周渝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智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