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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弟林与廖弟荣、黄振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 | 作者:润森律师 | 发布时间: 2597天前 | 905 次浏览 | 分享到:

廖弟林与廖弟荣、黄振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金牛民初字第2856

原告廖弟林,男,汉族,19641129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

委托代理人闭海忠、四川润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代红梅、四川润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弟荣,男,汉族,19561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黄振英,女,汉族,1957119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廖弟林与被告廖弟荣、黄振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117日受理后,因被告廖弟荣、黄振英下落不明,于20141220日公告送达传票。公告期届满,于201532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廖弟林的委托代理人闭海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廖弟荣、黄振英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因急需用钱于201475日从原告处借款现金8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105日,但被告多次推诿。为了维护原告的权益,特向贵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105元(2014.10.6—2014.12.6);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廖弟荣、黄振英未到庭应诉,也未出具书面的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75日,两被告因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廖弟林现金捌万元正,定于2014105日还清。借款人廖弟荣、黄振英。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借条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为凭,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抗辩的权利。原告所举的借条因被告无抗辩的权利,本院予以采信。该借条足以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有效。债务应当得到清偿,两被告至今未清偿,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原、被告约定还款期限,故还款期限满次日起,视为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两被告仍未偿还,因此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1105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廖弟荣、黄振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廖弟林借款本金80000元及逾期利息1105元,共计81105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廖弟荣、黄振英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8元,公告费260元,诉讼保全费831元,共计2919元由廖弟荣、黄振英负担(此款已由廖弟林预交,廖弟荣、黄振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廖弟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周廉书

代理审判员  蒲均

人民陪审员  段曦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