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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弟林与廖弟荣、黄振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金牛民初字第2856号
原告廖弟林,男,汉族,1964年11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
委托代理人闭海忠、四川润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代红梅、四川润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弟荣,男,汉族,1956年1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黄振英,女,汉族,1957年11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廖弟林与被告廖弟荣、黄振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1月7日受理后,因被告廖弟荣、黄振英下落不明,于2014年12月20日公告送达传票。公告期届满,于2015年3月2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廖弟林的委托代理人闭海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廖弟荣、黄振英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因急需用钱于2014年7月5日从原告处借款现金8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年10月5日,但被告多次推诿。为了维护原告的权益,特向贵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105元(2014.10.6日—2014.12.6);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廖弟荣、黄振英未到庭应诉,也未出具书面的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7月5日,两被告因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廖弟林现金捌万元正,定于2014年10月5日还清”。借款人廖弟荣、黄振英。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借条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为凭,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抗辩的权利。原告所举的借条因被告无抗辩的权利,本院予以采信。该借条足以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有效。债务应当得到清偿,两被告至今未清偿,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原、被告约定还款期限,故还款期限满次日起,视为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两被告仍未偿还,因此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1105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廖弟荣、黄振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廖弟林借款本金80000元及逾期利息1105元,共计81105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廖弟荣、黄振英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8元,公告费260元,诉讼保全费831元,共计2919元由廖弟荣、黄振英负担(此款已由廖弟林预交,廖弟荣、黄振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廖弟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周廉书
代理审判员 蒲均
人民陪审员 段曦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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