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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璇诉成都元明康贸易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07民初4518号
原告:叶璇,女,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明(特别授权代理),四川润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红梅,四川润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元明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广福桥北街。
法定代表人:薛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磊(特别授权代理),男,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中桥街道办事处,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明,四川诺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璇与被告成都元明康贸易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叶璇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璇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叶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5元,减半收取507.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苏晓莉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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