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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义祥、罗文群与林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16民初7672号
原告:王义祥,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罗文群,女,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明,四川润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红梅,女,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原告王义祥、罗文群与被告林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王义祥、罗文群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义祥、罗文群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苏建兵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蒋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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