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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义祥、罗文群与林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 | 作者:润森律师 | 发布时间: 2059天前 | 1036 次浏览 | 分享到:

王义祥、罗文群与林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16民初7672

原告:王义祥,男,19703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罗文群,女,19694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明,四川润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红梅,女,19768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原告王义祥、罗文群与被告林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1013日立案。原告王义祥、罗文群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义祥、罗文群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苏建兵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蒋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