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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人民北路支行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 | 作者:润森律师 | 发布时间: 2300天前 | 1983 次浏览 | 分享到:

黄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人民北路支行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民终5847

上诉人(一审原告):黄俊,男,19704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明,四川润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人民北路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北路一段15号附10号。

负责人:李秀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二伟,男,19864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黄俊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人民北路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6民初7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417日受理后,上诉人黄俊作为一审原告于20175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和对(2016)川0106民初7221号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黄俊撤回上诉;

二、准许一审原告黄俊撤回起诉。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6民初7221号民事判决书予以撤销。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方式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黄俊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良谷

审判员  谈光丽

审判员  马雯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