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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成都康途科技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 | 作者:润森律师 | 发布时间: 2505天前 | 1176 次浏览 | 分享到:

张某某与成都康途科技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06民初3956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87615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四川润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红梅,四川润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康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成都康途科技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424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5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姚凌燕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李兴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