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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成都康途科技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06民初3956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87年6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四川润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红梅,四川润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康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成都康途科技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姚凌燕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李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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