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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四川鑫炬新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 | 作者:润森律师 | 发布时间: 2587天前 | 1017 次浏览 | 分享到:

原告(反诉被告)成都新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四川鑫炬新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21民初2336

原告(反诉被告):成都新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唐军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红梅,四川润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明,四川润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四川鑫炬新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成都-阿坝工业集中发展区内。

法定代表人:侯仁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林,四川亮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诚,四川亮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成都新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四川鑫炬新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616日立案后,被告(反诉原告)四川鑫炬新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起反诉。原告(反诉被告)成都新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反诉原告)四川鑫炬新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96日各自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及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成都新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反诉原告)四川鑫炬新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各自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成都新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四川鑫炬新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990元,保全费2080元,两项合计64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成都新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7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四川鑫炬新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雷山权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薛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