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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雨欣与成都恒博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 | 作者:pmobca8润森律师 | 发布时间: 2596天前 | 816 次浏览 | 分享到:

刘雨欣与成都恒博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川0106民初3991

原告:刘雨欣,女,汉族,1988313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伦,四川润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红梅,四川润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恒博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营门口路。

法定代表人:林志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海培,四川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雨欣诉被告成都恒博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博医院)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4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雨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伦、被告恒博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海培均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删除使用在www.5dmr.com中的原告照片以停止侵害。2、请求判令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及其网站www.5dmr.com中赔礼道歉,致歉内容应包含判决书案号,主要认定事实,致歉诚意、致歉版面不小于6cm*9cm,致歉时间不少于30天;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合理的诉讼成本费用8000元(含公证费、交通费、律师费以及通讯费),合计:108000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发现被告宣传网http://www.5dmr.com左边滚动大图第三张、http://www.5dmr.com/a/201309/24100.htmlhttp://www.5dmr.com/a/201310/19279.htmlhttp://www.5dmr.

com/a/201310/19278.htmlhttp://www.5dmr.com/a/201310/24

536.htmlhttp://www.5dmr.com/a/201310/23507.html中刊登使用了原告照片。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使用原告的照片,且在涉嫌侵权页面中设有多处在线咨询窗口以及医院其他医疗类项目的介绍。原告刘雨欣,中国著名女演员。2005年参演电视青春剧《色拉青春》,荣获2005年亚洲小姐。2009年出演古装巨制电影《花木兰》,出演女二号柔然公主。2010年在《步步惊心》中扮演明玉格格。2011年为《瑞丽》《时尚》等杂志拍摄了封面照片,于同年参加湖南卫视《舞动奇迹》以精湛的舞蹈和坚韧刻苦的表现被粉丝热捧为女神9月,主演电影《大明宫传奇》。2012年因在《太平公主秘史》中成功扮演武则天,得到业内一致称赞。同年参演的《大学生士兵》取得了不俗的收视率并获得飞天奖。《丑女无敌第二季》中饰演紫薇,为OLAY玉兰油等产品代言。12月参演《北上海1950》,刘雨欣担任该剧女一号,饰演女主角董丽娜。2013年主演爱情喜剧电影《宝贝快跑》,饰演阿宝一角。2014年刘雨欣在电视剧《远得要命的爱情》、《情站》、《聊斋外传》、《抓住彩虹的男人》、电影《美人帮》中大放异彩。2015年参加中韩明星跨界交流娱乐节目《叮咚咙咚呛》。2016年在中央电视台的春节联欢晚会上有非常精彩的表现。一直以来,原告都将维护个人健康形象作为工作的重点之一,被告未经原告的同意,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将原告的照片用于商业宣传文章中,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被告将原告照片用于商业宣传中,会使浏览该网站的网友误认为原告曾接受过类似的手术,甚至误以为原告在被告处接受过此类治疗,这与事实严重不符,对原告的商业形象和个人声誉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另被告的行为构成网络侵权,应支付原告维权而产生的合理开支。诉讼中,刘雨欣提出因链接为http://www.5dmr.com左边滚动大图第三张已于之前在北京起诉过,故自愿撤回与这条链接相关的诉讼请求,金额由法院酌情确定。

恒博医院辩称,原告就相同的诉讼请求和图片已经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1759日开庭审理,基于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恳请法庭核查,对重复诉讼的部分不再处理。恒博医院认为使用的的图片与原告不是同一人,原告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恒博医院的行为并未对原告的名誉造成损失,客观上不会造成对商业形象和个人声誉的负面影响,原告以名誉权受损为由要求损害赔偿,于法无据,不应得到支持。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于法无据,不应得到支持。原告提交的商业代言合同,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答辩人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及计算标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76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2015)京方正内民证字第103284号《公证书》,对刘雨欣的委托代理人黄悦申请对在线浏览的相关网页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经公证:1http://www.5dmr.com/系恒博医院经营的网站;2、在http://www.5dmr.com/a/201309/24100.html内载有标题为实力够强才敢承诺无效退款’”的文章,该文章配图中使用了刘雨欣照片一张,文章内容有恒博医疗团队为了让每一次治疗都能高效、安全的进行,对于医疗过程中的每一个细小环节都十分的重视,做到了万例手术0失误等内容;3、在http://www.5dmr.com/a/201310/19279.html内载有标题为颈部三大问题,要及时警惕的文章,该文章配图中使用了刘雨欣照片一张,文章内容有自体脂肪活细胞抗衰技术除皱嫩肤同时进行……成都恒博医疗美容拥有一流的设备,先进的技术,经验丰富的专家团队以及周到热情的服务态度,为你的美丽保驾护航等内容;4、在http://www.5dmr.com/a/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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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刘雨欣提交了以刘雨欣作为搜索词条的网络搜索图片及百度百科,用以证明涉诉照片中的人物即为刘雨欣本人。恒博医院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另双方确认:1、双方之间无形象代言合同关系;2、刘雨欣在起诉前已就链接为http://www.5dmr.com左边滚动大图第三张的侵权行为,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另查明,恒博医院的经营范围为:内科、外科、妇产科、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等。

上述事实有公证书、网页截图,以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从刘雨欣提交的《公证书》和网络图片可以看出,恒博医院在其网站文章中使用的照片即为刘雨欣照片,恒博医院虽对此不予认可,但亦未提交相反的证据,故对于恒博医院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从涉案文章的标题、内容以及相关链接看,系对恒博医院医学美容项目进行的宣传和推广,明显具有营利目的。庭审中双方确认,双方之间无形象代言合同关系,恒博医院亦未举证证明在使用刘雨欣照片从事商业宣传之前取得了刘雨欣的同意,故恒博医院的行为侵害了刘雨欣的肖像权。恒博医院使用刘雨欣照片的相关文章涉及面部整形相关医学整形项目,其使用行为容易使受众误以为刘雨欣曾接受过相应的医学整形项目,故亦构成对刘雨欣名誉权的侵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公民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现刘雨欣要求恒博医院删除所使用照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刘雨欣系演艺行业从业人员,其肖像较之常人更具经济价值,但恒博医院使用的刘雨欣网络公开的照片,网页上并未注明刘雨欣系其代言人,使用的方式也并不足以让公众误认为刘雨欣系恒博医院医疗整形项目代言人,因此不能完全比照刘雨欣的平面广告合同的代言费计算经济损失。因刘雨欣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具体金额,亦未就其主张的合理诉讼成本费用(含公证费、交通费、律师费及通讯费)提交相应证据,故本院综合考虑刘雨欣肖像的经济价值、恒博医院使用刘雨欣照片的时间、恒博医院的主观恶意程度、可能的获利等因素,酌定恒博医院赔偿刘雨欣的经济损失2万元。

恒博医院在涉及医疗整形的文章中使用刘雨欣照片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该侵犯名誉权的行为足以致使刘雨欣有精神损害,刘雨欣可以据此要求恒博医院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刘雨欣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高,法院依据恒博医院的过错程度,侵权文章的内容等实际情况予以酌定为5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成都恒博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删除http://www.5dmr.com网站中所使用的刘雨欣的照片;

二、成都恒博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其网站(域名www.5dmr.com)上发布声明向刘雨欣致歉,所发布声明需于发布前送交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审核,如逾期未执行上述判决义务,则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成都恒博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三、成都恒博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刘雨欣经济损失2万元;

四、成都恒博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刘雨欣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五、驳回刘雨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成都恒博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并作出判决,故减半收取计320元,由成都恒博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凌燕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