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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某与曾某某、吴某某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 | 作者:润森律师 | 发布时间: 2291天前 | 1885 次浏览 | 分享到:

邹某某与曾某某、吴某某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08民初4123

原告邹昌琼,女,出生,汉族,身份证号:住成都市

委托代理人陈秋明,四川润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吴幼全,男,出生,汉族,身份证号:住重庆市

被告曾晓林,男,出生,汉族,身份证号:,住成都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昌琼与被告曾晓林、吴幼全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昌琼于201612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邹昌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邹昌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2元,由原告邹昌琼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杨颖竹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谭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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