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润森律师事务所
RUNSEN Law firm
专业处理工程建筑法律事务
工程协议!工程款项!公司法务!
免费咨询电话:13541074103
从专业的角度分析案情,从实际操作角度提供方法
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邹某某与曾某某、吴某某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08民初4123号
原告邹昌琼,女,出生,汉族,身份证号:住成都市
委托代理人陈秋明,四川润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吴幼全,男,出生,汉族,身份证号:住重庆市
被告曾晓林,男,出生,汉族,身份证号:,住成都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昌琼与被告曾晓林、吴幼全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昌琼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邹昌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邹昌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2元,由原告邹昌琼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杨颖竹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谭婷
在线查看此案例
关注微信公众号
随时随地咨询
四川润森律师事务所
律师热线:13541074103
公司名称:四川润森律师事务所
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吾悦广场1B座1326
咨询电话:13541074103
企业邮箱:1144894499@qq.com
座机号码:028-87449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