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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唐方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民终39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银杏路2号1栋19层1号。
法定代表人:程维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敏雄,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航,四川山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方珍,女,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明,四川润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红梅,四川润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方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6民初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婧杰
审判员 姚兰
审判员 吴爽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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